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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911号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梁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宝成,厂长。被告: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委会东300米。法定代表人:孔秋彩。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志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人民陪审员  李春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