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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化县古楼乡建新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安化县古楼乡建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721号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9月7日生,汉族,安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军,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化县古楼乡建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化县古楼乡建新村。法定代表人:杨双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化县古楼乡建新村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仇美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