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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61号申请人:许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22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玉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