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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8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天宝与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宝,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8975号原告:赵天宝,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被告:熊荣,女,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原告赵天宝诉被告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赵天宝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天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天宝负担。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