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8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天宝与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宝,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8975号原告:赵天宝,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被告:熊荣,女,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原告赵天宝诉被告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赵天宝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天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宝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天宝负担。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