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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3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5月31日,被告人胡某在其位于华容县注滋口镇的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聂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聂某1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聂某1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聂某1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某1、夏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本院(2013)华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某的犯罪经历,及华容县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证明其被释放的时间。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