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亮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亮,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3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亮,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平,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亮、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化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徐亮挂靠四化建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为业主单位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公司)施工,现双方当事人对于博天公司代付徐亮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一审中四化建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追加博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未予追加,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未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4元,上诉人四化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胡哲审判员 江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