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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法余与江苏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法余,江苏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蒋法余。被执行人江苏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中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法余与被执行人江苏万事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52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曙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