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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庆发与被告桂林吉、孙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发,桂林吉,孙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3民初1046号原告:孙庆发,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桂林吉,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孙晓慧,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宝清县宝清镇。原告孙庆发与被告桂林吉、孙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吉、孙晓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850000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0元,未约定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1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还款期限过后,二被告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拖欠不还。被告桂林吉、孙晓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0元,约定用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6月1日。逾期,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本院认为,债务人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偿还债权人欠款的义务,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吉、孙晓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庆发借款8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