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龙里县印象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申某1、申某2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里县印象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申某1,申某2,申某3,兰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781号原告:龙里县印象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火车站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78455650XB。法定代表人:郭如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霞,女,龙里县印象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申某1,男,2001年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龙里县洗马镇,��民身份证号。被告:申某2,女,2009年5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在读学生,现住贵州省龙里县洗马镇,公民身份号码。以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申某3,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龙里县洗马镇,公民身份号码。以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兰某,女,1954年6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文盲,无业,现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申某3,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龙里县洗马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兰某,女,1954年6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文盲,无业,现住贵州省龙里县洗马镇,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华清,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374064,特别授权。原告龙里县印象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某1、申某2、申某3、兰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里县印象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里县印象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64元,由龙里县印象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显红二〇一七��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 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