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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顾允芝与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美食娱乐城、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允芝,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美食娱乐城,五家渠中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1民初987号原告:顾允芝,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肖羽,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22336681H。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美食娱乐城,住所地:五家渠天山路美食娱乐城,注册号:659004150000077。负责人:娄志诚,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五家渠中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15区天山南路378号宏寓美食娱乐城A栋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64395300A。法定代表人:娄志诚,该公司经理。原告顾允芝与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寓公司)、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美食娱乐城(以下简称宏寓美食城)、第三人五家渠中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允芝的委托代理人陈肖羽,被告宏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寓美食城、第三人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顾允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8132.64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196.59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宏寓美食城系被告宏寓公司的分公司。200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宏寓美食城、宏寓公司签订《房产委托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自有的位于五家渠市15区天山南路美食娱乐城ES-6商铺出租给被告宏寓美食城使用,租期为十年,自200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止。年租金为26208元,租赁费每季度末28日结算。自2015年开始,被告宏寓美食城开始拖欠租金,2016年6月9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上述合同,租金计算至2016年6月,原告出具承诺书,第三人物业公司在承诺书上盖章确认。被告合计欠租赁费38132.64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宏寓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以及租赁费数额无异议,但是现在资金紧张,无钱给付。利息需要与财务核对。被告宏寓美食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物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委托租赁合同》《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两份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委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院已查明,被告欠付原告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租赁费38132.64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宏寓公司、宏寓美食城支付租赁费38132.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宏寓公司、宏寓美食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6.59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宏寓美食城、第三人物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美食娱乐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允芝支付租赁费38132.6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6.59元,合计39329.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06.4元,合计598.4(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美食娱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弥博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