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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常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常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542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常斌,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金阳县。2017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常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云011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罗常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罗常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46元。三、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常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常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常斌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常斌撤回上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强审 判 员  张发海审 判 员  杨国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马 侃书 记 员  万冬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