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间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与李某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抚养费6460元;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每月向李某某支付1221元抚养费至其高中毕业。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李某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支付抚养费6460元及该迟延履行期间(2017年6月24日至7月27日)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37元,向李某某支付2017年4月至6月的抚养费366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7元,本案执行费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105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