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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陆觉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觉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觉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逮捕。同年7月20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觉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觉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月27日,被告人陆觉风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仁良村下贯屯自家代销点旁开设赌场,并提供桌椅及扑克牌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陆觉风从中抽水渔利。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涉赌人员四人,并收缴扑克牌一副,赌资3650元人民币。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陆觉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觉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陆觉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陆某、蒙某1、蒙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户籍证明,被告人陆觉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觉风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用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觉风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陆觉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觉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觉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94,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员 黄桂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甘祥杨书 记 员 方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