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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民终3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西华县昆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琼,系马某继母。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孩子马嘉琪由王某抚养。二、王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马某不负担孩子马嘉琪的抚养费用。三、马某可以在每年寒假探望孩子一次,暑假探望孩子一次,每次接走一个星期。四、各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群阳审判员  李玉杰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