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与被告杨占元、郝永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杨占元,郝永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320号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法定代表人释静勇,委托代理人冯树仁,被告杨占元,男,被告郝永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与被告杨占元、郝永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 健人民陪审员 魏长城人民陪审员 魏 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