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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与被告杨占元、郝永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杨占元,郝永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320号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法定代表人释静勇,委托代理人冯树仁,被告杨占元,男,被告郝永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与被告杨占元、郝永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灵隐寺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 健人民陪审员  魏长城人民陪审员  魏 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