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启球与许健、樊水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启球,许健,樊水娣,许小立,许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958号原告尹启球,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许健,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樊水娣,女,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许小立,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许南雄,女,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启球与被告许健、樊水娣、许小立、许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启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启球负担。审 判 长 周 旋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唐青青二Ο二Ο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