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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牛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95号被执行人:牛白,男,1981年6月3日,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合同诈骗罪执行依据:(2017)苏0703刑初6号判决书牛白合同诈骗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刑初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缴纳罚金6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16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存款、土地等财产。经承办人调查,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服刑。现已将被执行人牛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楠楠审判员  王会金审判员  姜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洪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