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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5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环罚字[2016]168号《北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正中冷冻厂于2017年6月6日注销工商登记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北环罚字[2016]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2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0000元,终结执行。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陈 青审判员 梁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艳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