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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义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元,付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元,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青岗村委会九门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304024311。被执行人:付恩涛,男,成年,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栏杆集镇大付骄涛水产养殖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00110362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文号:(2017)皖0181民初267号),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恩涛在巢湖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