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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64号原告:江西某某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汽运城9栋10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高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江西某某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集团鸿海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