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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与东营市紫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东营市紫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516号原告: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动力机械厂东邻*号)。注册号:370502600346295。业主:赵长芝,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紫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号地。法定代表人:林海涛,经理。原告东营区华宇电动门总汇与被告东营市紫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开庭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燕华然人民陪审员  何英娥人民陪审员  杜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