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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雪飞与八里罕政府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飞,宁城县八里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王雪飞,女,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城县八里罕镇人民政府,住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肖凤民,系镇长。申请执行人王雪飞与被执行人宁城县八里罕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宁民保字第143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城县八里罕镇人民政府位于宁城县八里罕镇原八里罕酒厂一车间国有土地使用权23.4亩及地上所有的附着物(房屋10栋约128间,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进行评估作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城县八里罕镇人民政府位于宁城县八里罕镇原八里罕酒厂一车间国有土地使用权23.4亩及地上所有的附着物(房屋10栋约128间,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以评估价5630970.00元为拍卖保留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