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鞠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鞠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343号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1916120H。法定代表人:王俊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尊华,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鞠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