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洪保与王朝阳、张旭光、王向阳、刘亮、桑景富、李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保,王朝阳,张旭光,王向阳,刘亮,桑景富,李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55号申请人:张洪保,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王朝阳,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张旭光,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王向阳,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刘亮,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桑景富,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李其龙,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洪保与被申人王朝阳、张旭光、王向阳、刘亮、桑景富、李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洪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朝阳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5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刘亮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世纪名苑小区12号楼1��元14层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3.4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亮所有的一辆牌照为黑BFX8**号丰田小型客车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亮所有位于富裕县富裕镇大岗子村(富裕县刘亮烘干塔厂内)的烘干塔及其附属设施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对案外人富裕县富兴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原水利施工队)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一街(三小学西)的房屋(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85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