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仕长与被告游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长,游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390号原告吴仕长,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游岸林,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吴仕长与被告游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仕长以原被告间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期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仕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仕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吴仕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思遥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倩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