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孙浩与胡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胡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5590号原告:孙浩,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胡蕊,女,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孙浩与被告胡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浩,被告胡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3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胡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写下借条并约定于2014年8月11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只归还了2000元。后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5月开始每月归还240元,至2016年10月共归还1440元。原告诉讼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蕊辩称,对借款10000元没有异议,已经还款3680元,还欠6320元。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故应予认定。被告应该偿还剩余借款632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浩借款本金6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季培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