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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XX与王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XX,女,生于1988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王宗涛,男,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XX申请执行王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宗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借款80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宗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