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XX与王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XX,女,生于1988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王宗涛,男,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XX申请执行王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宗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借款80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宗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