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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额某与杜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某,杜某,门某,孟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987号原告:额某,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杜某,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第三人:门某,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第三人:孟某,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额某诉被告杜某、第三人门某、孟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额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额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显明审 判 员  王艳茹人民陪审员  潘凤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