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破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破申2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负责人:姜萌韶。被申请人: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凤尾大滩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钗。2017年7月4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以被申请人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知了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日,经营皮带、皮包、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加工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清偿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华珏皮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蔡小博审判员 林寿兵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