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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7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宪清、曾庆礼、胡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宪清,曾庆礼,胡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7589号原告: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龚建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红娅,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曾宪清,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曾庆礼,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胡恋,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宪清、曾庆礼、胡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红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宪清、曾庆礼、胡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餐饮费3720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宪清、曾庆礼、胡恋无答辩。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2月20日,被告曾宪清、曾庆礼、胡恋来到原告处订餐,要求原告为其提供2016年2月12日曾庆礼与胡恋结婚的婚宴服务,双方议定每桌标准1020元,共计36桌,另外配4桌,双方就餐饮的相关事项(含菜谱)等进行了议定,被告曾宪清交纳了定金1000元,原告随即出具了收据。2016年2月12日,被告曾庆礼、胡恋的婚宴如期在原告处举行,原告按约提供了餐饮服务,被告共计消费39桌(含原告赠送消费部分),此外还有早餐及其他零星消费。原告提供的消费清单显示,被告方共计消费38208元。此后,被告对原告方提供的餐饮服务不满,拒绝办理结算。所欠原告的餐饮服务费至今未付清。另查明,1、诉讼中,被告曾宪清陈述其已经支付了11000元餐饮费,并承诺于今年年底付清所欠餐饮服务费,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餐饮费9000元(含定金1000元),对另外2000元不予认可,被告要提供证据证实;2、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催款过程中,承诺被告方在原告处的消费折扣后的结算金额为342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预定婚宴酒席并进行了消费,原、被告之间便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婚宴期间,依约提供了餐饮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后,则负有支付餐饮费的义务,虽然原告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餐饮费的理由。现有部分餐饮费未付,显属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承诺消费折扣后的结算金额为34200元,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此结算金额予以采信。被告此前预付的定金1000元及诉讼中支付的8000元可以在消费总额中冲减。被告称已支付10000元餐饮费,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曾宪清、曾庆礼、胡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费2520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元,由曾宪清、曾庆礼、胡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曙光中路289)立案大厅A0112室刷卡缴费,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诉讼费缴费凭证;汇款或银行转账的,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并注明“诉讼费0201”字样。逾期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