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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丽英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英,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红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2月28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丽英与被执行人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红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英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23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红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8月3日,被执行人李红霞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英执行款5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张丽英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红霞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将剩余执行款17000元一次性付清,担保人王红艳提供连带担保,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张丽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3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