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广仁诉吕厚刚、铁岭经济开发区渤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仁,吕厚刚,铁岭经济开发区渤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016号 原告:石广仁 被告:吕厚刚 被告:铁岭经济开发区渤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仁与被告吕厚刚、铁岭经济开发区渤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启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