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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永军、李晓斌、李小蕾等代位继承纠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永军,李晓斌,李小蕾,李良珍,李艾珍,李转好,程文林,程文娟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永军,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斌,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蕾,女,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李良珍,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李艾珍,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李转好,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程文林,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程文娟,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永军因与被申请人李晓斌、李小蕾及原审被上诉人李良珍、李艾珍、李转好、程文林、程文娟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08民终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永军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抚恤金进行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李晓斌、李小蕾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且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8日根据生效判决的内容签订了分配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永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一、二审对本案所涉抚恤金并非被继承人李子祥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的基本事实已作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审查焦点为抚恤金是否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配。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抚恤金的抚恤优待对象为李子祥的子女,经一、二审查明,李子祥共有子女六人,分别是长子李永军,次子李永保,长女李良珍,次女李新珍,三女李艾珍,四女李转好,六个子女中次子李永保与次女李新珍虽已过世,但次子李永保生有子女李晓斌、李小蕾,次女李新珍生有子女程文林、程文娟,二审法院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对抚恤优待对象中“子女”是否包含已故子女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对抚恤金参照遗产进行分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永保的份额由被申请人李晓斌、李小蕾取得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8日协商后自愿签订了分配协议书,并依照分配协议领取了相关款项,李永军在自愿签订分配协议后又申请再审的行为明显违背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李永军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永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永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杨晓英审判员 王官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