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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肖坤正、赵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肖坤正,赵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414号原告:王晓东,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肖坤正,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已死亡)。被告:赵树萍,女,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王晓东与被告肖坤正、赵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王晓东于2017年8月3日以“拟与被告及肖坤正的法定继承人磋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东撤诉。原告王晓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