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车小娟、胡珊平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小娟,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小娟,女,1975年4月5日出生,修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现住修水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修水县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胡珊平,女,1956年6月17日出生,修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修水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修水县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郑执贵,男,1951年8月8日出生,修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修水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修水县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郑英兰,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修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修水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修水县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小娟、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训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小娟、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郑执贵、郑英兰在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并将“六合彩”投注码单报给被告人胡珊平,胡珊平接到二人所报码单后又报给被告人车小娟,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根据所报码单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返利。在此期间,郑执贵接收钟某投注码单81000元、刘某投注码单500元,连同自己投注的金额,将共计158723元的码单报给胡珊平。郑英兰接收黄某投注码单71300元、陈某投注码单3650元、车某投注码单1000元,连同自己投注的金额,将共计107422元的码单报给胡珊平。胡珊平将从郑执贵、郑英兰二人处所接收的共计266145元码单全部报给车小娟。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分别从中获利5000元、3000元、2000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郑执贵、胡珊平、郑英兰先后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车小娟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车小娟、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经营款4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计110000元,该款已由修水县公安局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车小娟、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在侦查阶段均作出了相关供述,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车某、陈某、黄某、钟某、万某的证言,“六合彩”投注人员对接收其码单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直接上下线被告人之间的辨认笔录,胡珊平与车小娟之间进行部分“六合彩”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明细,胡珊平与车小娟、郑执贵、郑英兰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详单,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款票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小娟、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车小娟系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珊平、郑执贵、郑英兰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够积极退缴非法经营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小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珊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郑执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郑英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对扣押在案的非法经营款11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修水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由平人民陪审员 陈沾雄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小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