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莉犯盗窃罪任某、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任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莉。2010年1月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3月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任某。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取保候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莉犯盗窃罪、被告人任某、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莉、任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迎泽区等地,多次盗窃捷安特牌自行车共计20辆。盗后销赃或丢弃,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追回赃款600元,已发还被害人常某300元、被害人梁某甲300元。2015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山西省实验中学门口将被害人史某甲的一辆美利达牌战神X限量版自行车(价格认定为3562元)盗走。2015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鱼池街药材公司院内将被害人董某甲的一辆捷安特牌XTC86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4598元)盗走。2016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太原市第十二中学高中部对面的怡红书店门口将被害人史某乙的一辆捷安特牌XTX777自行车(价格未认定)盗走。2016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新民中街福布斯教育学校门口将被害人马某的一辆捷安特牌XTX85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2494元)盗走。2016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五一路亚太大厦门口北侧的便道上将被害人董某乙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3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2494元)盗走。2016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五一路新东方学校门口将被害人梁某乙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30自行车一辆(价格认定为2056元)盗走。2016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太原市第五中学门口将被害人赵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66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1342元)盗走。2016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解放路珠琳国际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3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1972元)盗走。2016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八一大厦福布斯教育中心楼下将被告人贺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30自行车(未认定价格)盗走。同日,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火车站附近的桥洞下销赃,被告人任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以400元价格收购后销售。2016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华谊大厦邮政门前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未认定价格)盗走。2016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青年路省中医研究所对面将被害人郝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78自行车(价格认定为1888元)盗走,盗后丢弃路边。201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新东方培训学校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3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2056元)盗走。2017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三墙路御花园酒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5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2520元)盗走。同日,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火车站附近的桥洞下销赃,被告人任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以300元价格收购后销售。2017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水西关太原市第十五中学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丙的一辆捷安特牌XTC80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2878元)盗走。2017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新民中街天天向上培训学校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丙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5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2286元)盗走。2017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解放路珠琳国际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丁的一辆捷安特牌ATX830自行车一辆(价格认定为2066元)盗走。同日,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火车站附近的桥洞下销赃,被告人任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以600元价格收购后销售。2017年2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鱼池街观湖小区西门北侧的便道上将被害人边某的一辆捷安特牌XTCSLR4自行车一辆(价格认定为5339元)盗走。同日,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火车站附近的桥洞下销赃,被告人任某、王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以700元价格收购后销售。2017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海边街民贸大厦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戊的一辆捷安特牌XTC82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3606元)盗走。同日,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火车站附近的桥洞下销赃,被告人任某、王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以700元价格收购后销售。2017年2月14日8时45分许,被告人王莉在本市杏花岭区府东街双龙大厦中国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常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0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1545元)盗走。同日,被告人王莉在本市五龙口街海鲜市场附近销赃,被告人任某、王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以300元价格收购后销售。2017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莉在本市迎泽区太原市第五中学门口北面将被害人梁某甲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0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1545元)盗走。同日,被告人王莉在本市五龙口街海鲜市场附近销赃,被告人任某、王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以300元价格收购后销售。2017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任某、王某甲明知郑某(另案处理)销售的一辆捷安特牌XTC800自行车(价格认定为2758元)系盗窃所得(被害人为郭某),在朝阳街精品商城后门以800元收购后销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莉、任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侦破报告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王莉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太原市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执行刑事拘留、逮捕材料及讯问笔录;被告人王莉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王某甲主动退交赃款1927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王某甲主动退赃,并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体现其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被告人王某甲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具备监管、考验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任某、王某甲退交的犯罪所得19279元,分别发还被害人贺某500元、被害人李某乙2520元、被害人李某丁2066元、被害人边某5339元、被害人李某戊3606元、被害人常某1245元、被害人梁某甲1245元、被害人郭某2758元。五、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莉的犯罪所得27626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史某甲3562元、被害人董某甲4598元、被害人马某2494元、被害人董某乙2494元、被害人梁某乙2056元、被害人赵某1342元、被害人王某乙1972元、被害人郝某1888元、被害人李某己2056元、被害人王某丙2878元、被害人李某丙2286元;继续追缴捷安特牌XTX777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史某乙;继续追缴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张某;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莉的非法所得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原侦查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银威威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张 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