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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文玉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玉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玉,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峨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文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天峨县坡结乡龙茶村瓦岗寨屯风木量坡(地名)的杂木林。经林业技术鉴定,周文玉滥伐林木面积为0.8公顷,蓄积量为19.764立方米。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周文玉到天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周文玉系天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亦系天峨县农村低保户),以种植油茶为发展产业,因其没有闲置土地,于2016年12月份与本屯王水笔租赁得位于该屯风木量坡(地名)杂木林地10亩,采伐后己全部种植油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文玉违返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水笔、王某、谢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林业技术调查意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自首情况说明、《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玉违返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玉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文玉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予轻或减轻处罚,签于被告人周文玉滥伐林木是为更新林种,发展经济,脱贫致富,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故决定对其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文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文玉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作案手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世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兰芳附加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