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郑培泉与严华明、李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泉,严华明,李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407号原告:郑培泉,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豪,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华明,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李芝兰(系被告严华明的妻子),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郑培泉与被告严华明、李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培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华明、李芝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培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严华明、李芝兰共同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严华明与李芝兰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7日,严华明向郑培泉借款200,000元,并出具等额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5%,于2015年2月27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严华明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5月27日,但未按约返还借款本金,经郑培泉多次并通过微信要求严华明返还借款本息,但严华明至今未予返还。综上,因该债务系严华明、李芝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法院起诉。严华明、李芝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郑培泉提交的严华明出具的借条、微信截图、婚姻状况证明及郑培泉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严华明、李芝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郑培泉与严华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郑培泉与严华明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严华明与李芝兰系夫妻关系,李芝兰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除外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严华明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李芝兰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与严华明共同承担偿还郑培泉借款本息的义务,现严华明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郑培泉要求严华明、李芝兰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培泉与严华明在借条上约定按月利率5%计算借款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但郑培泉在诉请中主张严华明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郑培泉要求严华明、李芝兰支付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严华明、李芝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华明、李芝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郑培泉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严华明、李芝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