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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良荣、文绍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绍其,蔡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焉耆县新华路533号。法定代表人吴海,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文绍其,男,汉族,1962年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蔡良荣,男,汉族,1952年��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邵其、蔡良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立案后。执行员对被执行人文邵其、蔡良荣银行、住房、车辆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虎成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