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凤,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刑初293号自诉人谢永凤,女,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个体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诉讼代理人王志文、曹爱华,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龙,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现住库尔勒市。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因涉嫌犯侵占罪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洁,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谢永凤以被告人秦龙犯侵占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秦龙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永凤撤诉。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王来友人民陪审员 冯永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