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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春英与许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英,许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874号申请执行人:黄春英。被执行人:许兴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英与被执行人许兴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兴荣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04)夏法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兴荣应赔偿黄春英62376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许兴荣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许兴荣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