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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3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哈密市苏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苏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喇文慧,李炜,郭燕,马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3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苏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新民四路宝丰市场3号(宝丰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钱俊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庆,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喇文慧,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李炜,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郭燕,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马金磊,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于建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苏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炜、马金磊、于建军、喇文慧、郭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炜、马金磊、于建军、喇文慧、郭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不得有高消费的行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一、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56580元;二、已将被执行人李炜、于建军、喇文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询系统,查询到于建军名下有新LXXX**一辆一部,鉴于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对该车辆未予查封;四、对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进行查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炜、于建军名下的房产;五、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李炜、于建军名下的个人收入进行扣留、提取,案款部分执行到位174200元;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干旦·艾山审判员 刘  继  红审判员 燕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