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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程金焱、陈细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金焱,陈细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金焱,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细妹,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和生(系陈细妹丈夫),住江西省乐平市。上诉人程金焱因与被上诉人陈细妹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接民初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程金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一审公告送达的事实依据是乐平市礼林镇坞坭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出具的的时间为一审立案前的2015年9月7日,且该证明仅说明程金焱外出打工,不足以证明程金焱在一审送达期间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或存在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而一审并未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也没有先行尝试采用其他的法定送达方式。综上,一审存在违法缺席判决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接民初第26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乐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寿林审判员  陈苾铃审判员  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维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