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玉华诉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03民初1041号原告:刘玉华,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玉华诉被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本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玉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肇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冬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