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丽伶与陈佳美、王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伶,陈佳美,王亮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670号原告:吴丽伶,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东亮,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莆,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佳美,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亮华,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吴丽伶与被告陈佳美、王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吴丽伶诉称,王亮华与陈佳美系母女关系。2014年6月26日,陈佳美向陈玉云借款20000元,并约定每月按等额本息2000元,分30个月(至2016年12月26日)付清。借款后,陈佳美分别于2014年7月26日、8月29日、9月29日各向陈玉云偿付2000元。2014年7月1日,陈佳美向陈玉云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每月按等额本息10000元,分30个月(至2017年1月1日)付清。借款后,陈佳美分别于2014年8月3日、9月3日、10月10日各向陈玉云偿付10000元。2014年7月16日,陈佳美向陈玉云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每月按等额本息28500元,分30个月(至2017年1月16日)付清。借款后,陈佳美分别于2014年8月19日、9月17日、10月10日各向陈玉云偿付28500元。2014年7月26日,陈佳美向陈正英借款70000元,并约定每月按等额本息6650元,分30个月(至2016年12月26日)付清。借款后,陈佳美分别于2014年8月26日、9月29日各向陈正英偿付6650元。2014年8月13日,陈佳美向陈正英借款40000元,并约定每月按等额本息3800元,分30个月(至2017年1月1日)付清。借款后,陈佳美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10月17日各向陈正英偿付3800元。2015年1月12日,陈玉云、陈正英均将债权转让给吴丽伶,并告知陈佳美,陈佳美没有异议,均让王亮华作为知情人签订转让书,并都由王亮华重新出具单据交由吴丽伶收执,后陈佳美、王亮华均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2014年7月30日,陈佳美向吴丽伶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每月按等额本息19000元,30个月(至2016年12月26日)付清。后由王亮华出具单据交由吴丽伶收执,对上述事实进行确认。借款后,陈佳美仅于2014年9月3日、10月10日各向吴丽伶偿付38000元。因经催讨,陈佳美、王亮华均未能付息还款,故吴丽伶请求法院判令:陈佳美、王亮华偿还借款621900元及应付的利息(自2014年11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王亮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移居香港,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且自2015年起若有回福建省泉州市都是租住在福建省××区城东美仙山小区,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王亮华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本案属于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四他字第25号批复,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综上,本案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故王亮华提出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银幼人民陪审员 江建容人民陪审员 林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柳诗速 录 员 连丽娜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