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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张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30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7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峰林场工人,住抚松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李某,女,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峰林场工人,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峰林场工人,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张某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760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韩景忠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郦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