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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琼申请执行马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206号申请人:张琼,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马杰,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原告张琼诉被告马杰离婚纠纷一案,经我院(2009)大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原告张琼与被告马杰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马皓宇由原告张琼抚养,由被告马杰自2009年3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马皓宇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债务12000元由被告马杰负责偿还。其余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负责收受及清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杰负担。被执行人马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与被执行人马杰电话无法联系,马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无存款记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张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