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陈进府与王华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府,王华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025民初2271号原告:陈进府,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生,住襄城县。被告:王华伟,男,汉族,1978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与科隆大道交叉口通信大厦。负责人:崔振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世华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陈进府诉被告王华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素娟独任审判并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陈进府人民币29000元,其中8640元支付给被告王华伟,20360元支付给原告陈进府。二、评估费100元由被告王华伟承担(已扣交)。三、原告陈进府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王华伟负担。(已扣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