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章俊英与田兆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俊英,田兆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1556号原告:章俊英,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杰,吉林王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兆风,司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主要负责人: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俊英与被告田兆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俊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杰,被告田兆风、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遇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俊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田兆风赔偿章俊英医疗费13404.99元、护理费8940.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交通费5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合计31295.67元;2.判令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18时30分,章俊英骑自行车行驶至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天合花园门前时,田兆风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左侧前车门突然打开,将章俊英撞到在地,致章俊英受伤。田兆风将章俊英送至吉大二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侧闭合性胸外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2016年11月3日,章俊英感觉左胸剧烈疼痛,到长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4天,诊断为左侧第6、7肋骨骨折,建议休息1个月。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作出的(2016)第01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兆风负全部责任,章俊英无责任。田兆风为×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章俊英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田兆风辩称,章俊英合理范围内的诉请,我同意赔付。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章俊英的合理损失由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医疗费按照医保用药核算,护理费足月的按月计算;诉讼费、律师费不在我公司理赔范围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田兆风系×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人。该车在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有效期为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有效期为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投保了不计免赔险。2016年10月27日18时30分,章俊英骑自行车行驶至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天合花园门前时,田兆风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左侧前车门突然打开,将章俊英撞倒,致章俊英受伤。该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吉公交认字[2016]第01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兆风负事故全部责任,章俊英无责任。事故当日,章俊英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侧闭合性胸外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田兆风支付全部医疗费。2016年11月3日,章俊英感觉左胸剧烈疼痛,到长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4天,诊断为左侧第6、7肋骨骨折、左侧闭合性胸部外伤,花费住院医疗费13404.99元,出院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1个月。庭审中,章俊英提交了律师代理费1500元发票一张,交通费19元发票2张。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对章俊英的住院期限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要求对章俊英的住院合理期限进行鉴定。2017年7月5日,受本院委托,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作出吉同司鉴所[2017]法临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章俊英此次外伤住院治疗74天,仍在住院合理期限内。本院认为,田兆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章俊英受伤,侵犯了章俊英的身体权,对章俊英医疗费等损失应按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认定赔偿,不足部分由田兆风按责任认定赔偿。保险合同中关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对该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章俊英在医院接受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章俊英无法掌控,且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章俊英的非医保用药部分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支出,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2017]法临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田兆风和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均无异议,故该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章俊英主张的医疗费1340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护理费8940.68元、交通费19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章俊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8959.68元,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8940.68元、交通费19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章俊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304.99元(医疗费3404.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章俊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殷程卓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