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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瑞盛汽摩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瑞盛汽摩配有限公司,黄瑞飞,朱茹,蔡敏,黄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8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1号。负责人:李献平,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月新,系工行职工。被告: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白塔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黄瑞飞。被告:浙江瑞盛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白塔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朱正龙。被告:黄瑞飞,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吴发云,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朱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蔡敏,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黄莉芳,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为与被告台州飞瑞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瑞盛汽摩配有限公司、黄瑞飞、朱茹、蔡敏、黄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79元,减半收取228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8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武斌审 判 员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冰倩 关注公众号“”